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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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师生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其安全防护意识,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自护技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切实降低事故发生率;依法处理校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要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学校主要领导、年级主任、教学服务中心、生活服务中心主任组成,组长由校长担任。组长对全校安全工作负责;副组长负责及时了解学校安全工作情况,迅速准确传达、落实上级和学校领导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定期向上级汇报安全工作情况;年级主任对本年级工作负责;班主任对班级安全工作负责;教学服务中心主任对所负责的功能场室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生活服务中心主任对住宿师生及食堂安全负责;上课期间的安全由上课老师负责;值日行政对其值日时间内发生的安全事件应积极予以配合救护。全校教职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要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管理,行政管理部负责指导各责任人具体落实。

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还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消防、卫生等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共创"平安文明校园"活动。要聘请法制副校长指导学校安全工作。

第三章宣传教育

第七条 要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及时传达各级行政机关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精神。

第八条 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集会、活动、学科教学渗透等形式,针对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以及知识结构、认知能力等来进行。在校内醒目处公布火警、匪警、急救、交通事故及当地派出所的报警电话号码,开辟安全教育专栏。

第九条 要根据季节、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安全教育的重点内容,开展演习和训练,使学生接受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运动伤害、防火、防雷、防煤气中毒、防暴力侵害、防骗等安全知识教育。要对学生进行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为重点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制观念,使学生知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第十条 要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时消除学生的心理障碍,防止学生出走、自残、自杀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要定期举办学校安全知识培训班,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变处理能力。

第四章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逐步实现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 实行学校集体外出活动报批制度。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要有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并由学生书面经家长签字同意后,指派有经验的教师事先勘察活动场所,弄清有关情况,消除事故隐患。凡不安全或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地方,不得组织学生前往。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生理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活动。

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即时向安全工作领导组组长报告。

第十五条 落实"安全教育周"制度。要结合每学期的安全教育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各功能场室的责任人每周进行一次安全例行检查,学校定期不定期检查各班、各功能室和其它教学设施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及时处理,消除隐患,对有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向上报告的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加强门卫保安工作,完善保安制度。学校保安人员要认真挑选,尽量安排年轻的退伍军人,不能安排老弱病残的人员当保安。对外来人员的进出一律进行登记制度,严防在校学生被拐骗及强行接出校园等事件的发生。

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专项考核制度。每学期结束要对各班级、功能室的安全工作予以考核。

第十九条 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各班级及功能室的责任人要明确各自的职责与义务,并对所负责的安全范围内的职责负责。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高度重视学校周边环境整治。要借助派出所的力量,及时消除有碍学校周边秩序和学生安全的各类治安隐患,使学校周围有一个健康、安全、文明的环境。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要加强校舍的管理与维修,消除事故隐患。学校要定期对校舍和其它的设施等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和其它的设施及时维修。另外,要依靠当地公安部门做好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要督促好学生公寓办公室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要健全、完善住校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教学服务中心要加强学校各种教学设备的安全管理,艺术体育中心要加强各种艺术体育器材的安全管理。要经常组织各功能场室的责任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学校的各种仪器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对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设备、设施要经常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第二十三条 各学部要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好各种宣传工具的教育功能,充分发挥好"交通安全学校""家长学校等机构以及"校外法制副校长"齐抓共管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要特别做好防火、防溺工作,要特别重视教育学生掌握火灾和溺水自救的基本常识和技能。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新。学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课要有教师现场指导。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药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要严格危险品购买、保存、使用的审批程序,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五条 要特别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法规教育,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外出不得租用车况不良和无牌证交通工具,严禁乘坐无证照人员驾驶的车辆、船只,不得超载。学校成立交通安全监察小组,由教师、学生和学校保安组成,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维护好学校门口和附近主要路口的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学校食堂要严把食品关,饮具、用具和食堂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学校要重视传染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坚持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应立即与其家庭联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蔓延。

第二十七条 体育课或体育活动要事先做好准备,加强防护,注意安全。必须采购和使用质量合格的体育器材,对运动场地、器械要经常进行检查,保持运动场地平整和清洁,合理地划分活动区域,创造安全锻炼的良好环境。投掷标枪、铅球等危险区域要严格防范学生擅自出入。要组织好课堂教学纪律,注意室外教学规范。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劳动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对有关场地、工具做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纪律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文艺演出、报告会等活动时,应对活动场馆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是电路和消防器材。要制订好活动安全预案和消防应急预案,应预先安排好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通道。

第三十条 安全工作领导组名单及安全工作制度要向全校师生公布,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安全事故处理的记录及安全工作制度、安全设施目录等均应归档。

第六章事故处理及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和防范工作将作为教师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一律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以及职称晋升资格。

第三十二条 要学习和贯彻《学校安全条例》,依法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凡师生在校外因非学校责任造成伤害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见义勇为,为保护国家财产或师生安全做出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遇险不救、临危脱逃者,要给予政纪处分。

安全工作落实

高度重视,认真摆正安全工作位置

学校安全历来为社会所关注,是维系师生生命、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搞好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创造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让每个孩子都接受良好教育的客观需要。学校领导和职工必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坚决克服松懈、麻痹、马虎思想和厌战心理,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作到警钟常鸣,将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重点抓实抓好。学校领导不仅要认真领会上级有关安全文件要求,将上级安全文件要求执行落实到位,而且要组织全体师生进行认真学习、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他们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积极主动投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完善制度,不断强化学校安全责任管理体系

学校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实际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档案,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到安全工作有人管,事情有人做,责任有人担。

会议制和值班制

学校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会议,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精神;每季度必须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根据实际和季节特点,开展安全宣传和检查,做好安全记录,总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课间、夜间、双休日、节假日及雨汛大风暴雪期间,学校要安排人值班,进行认真巡查,做好安全值班记录,发现情况,要采取果断措施确保师生安全,同时及时向校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

学校校长是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校长必须亲自抓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常规工作管理之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定期、经常、负责地开展学校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落实到人,限时到位。

学校安全工作报告制

凡学校发生重大突出事件、师生伤亡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最迟不超过1小时)上报。并同时报告当地消防及公安等有关部门,并在事件处理结束后3天内将事件经过及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上级主管。学校在实行重大事故及时上报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年度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包括:师生非正常伤亡事故、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学生出走事件、校舍及设施危及师生安全的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学校停课或重大经济损失事件、火灾事故、重大盗窃事件、师生违法犯罪情况及严重影响学校安全的其它事件。

创建时间:2018-11-27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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