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初级中学入学资格认定办法
根据盐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盐城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盐教发[2019]6号)精神,精神,特制定《江苏省盐城中学教育集团盐城市初级中学施教区内生源入学资格认定办法》。
一、总体原则
小学应届毕业生应具有我校施教区内常住户口,户口原则上应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监护人房屋所有权证、实际常住地三者相符。
二、认定内容
施教区内生源入学资格认定是指学校对初中一年级招收新生入学资格的认定。
(一)关于居住地的认定
小学应届毕业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校施教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的地址。
(二)关于户籍的认定
小学应届毕业生在我校施教区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凭居民家庭户口簿或学生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所提供的信息进行认定)。
(三)关于房产的认定
1、小学应届毕业生的法定监护人持有与户籍一致、在施教区范围内合法固定住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人仅限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2、小学应届毕业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外均无房产,但随其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在施教区内,可按施教区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认定。
3、小学应届毕业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外无房产,但长期实际居住在施教区范围内由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住房内,其住户可提供学生随法定监护人正常居住(原则上应有3年)的有效证明材料进行认定。
4、已在施教区内实际居住,且施教区外无房产,因开发商等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住宅用途房屋所有权证的,可凭住宅用途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如在其它区域有房产,按该房产所在区域认定入学学校,由学校登记报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到与房屋所有权证一致的区域内学校就读)。
5、根据市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征收(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但在市区异地尚无固定住址的,或者虽然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但房屋为期房的,征收(拆迁)过渡期间其子女可选择在原住址施教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
被征收(拆迁)人已有安置房居住或在市区异地购房并已入住的,应当在新住址施教区学校就读,新施教区内的学校不得拒收。但对被征收(拆迁)人在被征收(拆迁)两个学年度内申请在原住址施教区学校就读的,应当凭房屋征收(拆迁)证明材料经原住址施教区学校核实,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在原住址施教区学校就读。
6、施教区内住户住宅性质的房产按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规划用途的内容来认定:①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单一性质的居住用房或住宅;②有居住用途的混合用房。非住宅用房、未入住的期房、租住房均不作为施教区内住户房产认定。
7、施教区学校入学的学生户口、房屋所有权证的认定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前。从2011年起按施教区入学的学生,在初中阶段3年内,凡已用于施教区生源资格认定的住房不再作为其他家庭新生入学资格认定的条件。
三、其它事项:
1、符合我校施教区入学资格但在市区以外小学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在7月28日—30日携两张一寸同底版照片、小学毕业证书或毕业小学学籍证明(加盖教育主管部门学籍验印章,在外省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必须提供有全国学籍号的学籍卡)、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监护人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到市教育局中小学招生办公室(设在市文峰中学校园内)办理申请入学登记手续。
2、上述各类条款未包含的特殊情形,可由学校汇总并报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处理。